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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1年5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第112003582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增訂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五之一、本小組任一性別之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 [修正]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由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由核稿參事擔任,其出缺時
      ,由綜合規劃處處長擔任。置稽核委員十人以上,就本會、所屬機構
      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會
      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
      前項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第一項人員均為無給職。

  • [修正]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處處長擔任;其擔任副召集人時
      ,改由綜合規劃處副處長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
      幕僚業務;置幹事一至三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稽
      查人員五人以上,由本會及所屬機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
      兼之,協助稽核並辦理本小組督查業務。
      前項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採購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
      第一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會所屬機構人員派兼者,其差旅
      費得檢據送交本會綜合規劃處覈實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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