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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稱國賠處理小組);國賠
處理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高級職員
擔任,其餘成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指派本會高級職員擔
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三分
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70年9月1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法字第108001021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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