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03009917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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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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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動服務方式如下:
(一)各直航點航空站及榮服處分配服務範圍:
1.臺北國際航空站:臺北市榮服處。
2.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市榮服處。
3.臺中航空站:臺中市榮服處。
4.高雄國際航空站:高雄市榮服處。
5.花蓮航空站:花蓮縣榮服處。
6.臺東航空站:臺東縣榮服處。
7.金門航空站:金門縣榮服處。
8.馬公航空站:澎湖縣榮服處。
(二)服務時間:自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每週五至次週一計四個全天。週六、日非上班
時間,由榮服處值勤人員於接獲通知後轉知機動服務人員。
(三)榮服處指派輔導員及服務組長各一人組成機動服務人力,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各航空站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通知後,立即派員協處。
(四)服務內容:
1.協助榮民(眷)突發或緊急事件之轉介事項。
2.協助航空站疏導、勸離榮民(眷)滯留航空站之作業。
3.協助航空站處理榮民(眷)權益維護之事項。
4.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要求協助配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