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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0年5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9879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目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
          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業務最近一年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未發生重大
          危安事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6.員工最近一年內未以同一具體事蹟獲得本會獎勵。
      (二)特定條件:
         1.輔導或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著有績效,有助提升本
          會形象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發生危安事故
          ,有具體事實者。
         3.辦理各項服務照顧業務戮力以赴,獲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肯
          認,有具體事實者。

  • [修正]

  •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其獎勵如下:
      (一)員工由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獎牌(座)一面(座)及新臺幣三千
         元等值禮品(券)。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由本會於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時頒發獎牌
         (座)一面(座)。

  • [修正]

  • 八、各服務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績優服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機構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勵應予追繳,其無法追繳
      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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