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2007706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二;增訂第四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榮服處或榮家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函知旅居海外退除役官兵授權
      之在臺聯絡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當年直轄市
      、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
      額。
      旅居海外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驗
      證或視訊查驗:
      (一)驗證: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檢附本人最近二個月內
         拍攝之生活照片,並寄達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以收件日
         期為憑)。
      (二)視訊查驗: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登錄資
         料,並配合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通知,以即時視訊軟體實
         施。
      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前項程序應填具聲明書(如附件
      二、三),併附最近年度全家人口海外所得資料:
      (一)當年六月出境達一年六個月以上戶籍尚未遷出登記者。
      (二)驗證或視訊查驗時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
         定為遷出登記者。
      旅居海外退除役官兵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第
      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
      旅居海外退除役官兵經審查具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第
      三款至第七款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者,榮服處或榮家應於收受驗證資
      料或實施視訊查驗後一個月內通知在臺聯絡人,轉知本人自通知到達
      在臺聯絡人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申復,並應於申復期間屆滿後一
      個月內審查完畢。屆期未檢齊資料或審查結果仍具不予安置就養之情
      形,且具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予安置就
      養之情形者,應為停止安置就養之處分,並自處分函發文日期之次月
      一日起停發就養給付。合於規定者,應函知在臺聯絡人轉知申復人。
      旅居海外退除役官兵有於驗證或視訊查驗期間報備者,榮服處或榮家
      應通知其檢附報備及驗證或視訊查驗資料辦理。

  • [附表]
  • 附件二-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驗證聲明書

  • 附件三-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視訊查驗聲明書

  • [修正]

  • 五、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之資料係於海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
      譯本。
      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之海外所得資料,榮服處應以收受資料當日匯率換
      算新臺幣金額計算。
      採視訊查驗程序者,得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