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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89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39864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點、第三十二點及第八點附件一、第十六點附件二、第二十七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役男之分發作業,依本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辦理。

  • [修正]

  •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及應變勤務性質,每三個月實施
      在職訓練。

  • [修正]

  • 八、役男之服勤方式,視服勤單位性質,依附件一本會替代役役男輔助性
      勤務一覽表定之。
      役男執行勤務時,應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無獨任或決定之權,受該管公務員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
      務工作。
      服勤單位戰時依任務分派役男執行應變勤務,役男之服勤處所停止運
      作或無相關任務,應予調整至民防任務單位服勤。

  • [附表]
  • 附件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輔助性勤務一覽表

  • [修正]

  • 十、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由各服勤單位依特性定之;必要時,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
      ,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
      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
      超勤加班費。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單位應變勤務指揮官依任
      務需要另規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放假,應於事後補足應
      放假日數。

  • [修正]

  • 十一、役男請假,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逕行核處;役男於服勤期間
       請假,由服勤處所逕行核處,並由人事單位登錄管制。

  • [修正]

  • 十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
       服勤單位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成退役證
       明書申請作業,未於成功嶺辦理役期折抵者,併辦理軍訓課程折抵
       替代役役期審查表(附件二)陳報本會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
       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 [附表]
  • 附件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折算替代役役期審查表

  • [修正]

  • 十七、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
       表(三)至表(六)。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
       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資料並
       應隨役籍轉移。

  • [修正]

  •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除立即以電話及傳真替代役役男
        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附件三)向本會通報並副知內政部
        外,並應妥為處理,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
        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處理。

  • [附表]
  • 附件三-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

  • [修正]

  • 二十八、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
        表;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應將上季役男相關季報表陳報
        本會,彙送內政部。

  • [修正]

  • 三十、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禁足、罰勤、申誡及記
          過,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定。
       (二)罰薪,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於一
          週送請內政部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
          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後,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四)役男執行應變勤務表現優良者,由服勤單位核予榮譽假,如
          通報需用機關核給,不受榮譽假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之限制;
          具有重大功績者,由本會或送內政部審核後予以頒發獎狀、
          獎金表揚,從優獎勵。
       (五)役男執行應變勤務不力、懈怠或疏忽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加重處罰。必要時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各項獎懲應填具替代役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每季報會彙整。

  • [修正]

  • 三十二、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適用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
           調原則。
        (二)符合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所列之
           請調條件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
           經陳報本會核定後,調整役男至其戶籍地或附近之所屬機
           構服勤。
        (三)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等順
           序檢討,但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
           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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