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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7003621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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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予公費醫師申請,
         並於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經本會依榮總分院及榮家之醫療需求
         ,核定科別及員額後,由榮總公告於網頁。
        2.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按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申請報名參加甄選。未依規定辦理
         者,則由本會依榮總需求,逕予分發。
        3.榮總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師,依人事作業程序辦
         理並報本會備查。公費醫師完成報到後,應造冊報本會列管。
        4.役畢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參加退伍當年
         度各榮總公告住院醫師缺額甄試,並於退伍後一個月內報到任職,逾期未完成分
         發者,由本會逕予分發。
     (二)第二階段服務:
        1.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服務期滿,應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者,榮總應於每年十月一
         日前,將完成專科訓練並於榮總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造冊報本會,由本會調查榮
         總分院及榮家醫療需求之科別及員額後,召開分發作業協調會討論,核定所需之
         科別員額。
        2.榮總應依前目核定科別員額,調查公費醫師選填志願服務之榮總分院或榮家(以
         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報本會,由本會召開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
         。同一科別若有多人選填,應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如無人選填,由
         該科別未分發完成者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
        3.公費醫師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但自願申請
         調整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榮譽國民之家、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
         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
         者,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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