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120069374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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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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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時人員人數分配之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訓練機構臨時人員以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度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之總人數為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臨時人員以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核定由機關視
業務需要依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三)各農場機構臨時人員除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實際進用之總人
數為上限外,另得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專案核定試辦計畫及後
續相關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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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醫療及農場機構以「專技人員酬金」及「計時計件人員酬金」進用
之臨時人員之甄選、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年終考核獎懲,依各該
用人機構甄選進用相關規定、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
十二點至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