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02007724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遠端監控資訊系統使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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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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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管理使用具遠端監控功能資訊系統作業
,特訂定本規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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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各所屬機構應將本規範納為「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ISMS)」文件,並得依機構特性及需要另訂使用管理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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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遠端監控作業應遵守事項:
(一)遠端監控作業人員必須為本會及所屬機構資訊單位或資訊業務承辦人,不得委外辦
理。
(二)應用系統委外廠商如需以遠端方式進行作業時,應經申請核准後辦理,申請程序如
下:
1.廠商以公文書申請,內容須有契約案號、作業名稱、遠端作業方式、來源IP位址
、作業期間等資料,經資訊部門主管核准後辦理。
2.廠商於核准作業期間每次進行遠端作業,須以電話通知應用系統負責人,由遠端
監控作業人員填寫申請表(如附件),經資訊部門主管同意後,啟用申請表所載
之臨時權限,如作業未完成者不得補行作業,應依申請程序重新辦理。
(三)使用之紀錄檔(Log Files),應列為機敏資料保管並保存二年以上。
(四)監控資料調閱需經副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