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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附屬之住宿設施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特依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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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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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場與委託專業廠商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明定服務對象、經營管理範圍及安全
維護等事項;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應變事故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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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場應將委託經營之財產列冊點交廠商管理,廠商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手冊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相關規定管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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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設施委託廠商經營管理期間農場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安全維護及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
之履約情形進行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102007548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五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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