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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7088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榮服處訂定值勤人員(高勤官及值日官)任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高勤官由處長、副處長、總幹事或組長輪值擔任,遇有特殊或
         緊急狀況時,於二小時(外島地區為四小時)內返處,確實掌
         握全般狀況及指揮、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本會服務照顧處處
         長及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報告:
         1.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不
          需輪值高勤官,保持機動待命,惟遇有特殊或緊急狀況時,
          依規定返處,並隨時掌握、指導值勤人員處置狀況。
         2.災害留守:服務區位於中央氣象局宣布之陸上警戒區域,由
          處長返處負責高勤官輪值,其他服務區未進入陸上警戒區域
          者,由處長指派適職主管擔任高勤官。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選舉留守:選舉當日處長投票完畢,應即返處輪值,投票期
          間,由副處長輪值。
      (二)值日官由單位職員輪值擔任,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1.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2.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3.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4.榮民(眷)重大服務事項掌握、聯繫及協處。
         5.適當處置重要狀況、緊急突發事件,並將狀況反應予榮服處
          高勤官及本會總值日。
         6.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 [修正]

  • 十四、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平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一時
          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得經權責長官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下午五時
          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
       (二)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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