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五、社團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花籃每對、盆花每盆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二)水果禮盒、茶葉每份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三)獎牌、感謝狀等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四)時令食品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其他品項(彩品)每份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 [修正]
-
六、一般規定:
(一)社團聯繫經費僅限於社團聯繫運用作業支用,同一事由使用對
象,並不得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
點之對象重複使用。
(二)各榮服處聯繫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區者為原則,視需要得
跨區辦理。
(三)社團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
要採購,並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同一事由所致贈
禮品,以不超過二件為原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1005484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