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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待對象:
(一)業務推廣:
1.國內外媒體採訪、影視拍攝等人員。
2.觀光產業、合作經營廠商等有關業務接洽人員。
3.因業務實際需要及辦理各項活動、公益推廣等所邀請之人員。
(二)公務接待:
1.各級機關(構)洽公人員。
2.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
3.本會因公交辦接待對象。
(三)公誼維繫:
1.本會歷任主任委員。
2.本會及農場退休員工。
3.非因公務出差之本會現職員工。
4.農場現職員工三親等內之親屬。
5.現任中央民意代表及農場所在地之地方民意代表請託接待對象。
6.其他有助於農場維繫公誼之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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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待額度:
(一)業務推廣:
1.門票、住宿及餐飲之優惠,由農場自行律定折扣成數或免費招待。
2.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務接待: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百分之七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三)公誼維繫: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軍公教之折扣。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百分之八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
5.本會歷任主任委員門票、住宿及餐飲由農場免費招待,並得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
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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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待經費來源:
(一)農場接待賓客所需經費,由各農場年度預算之業務宣導費或公共關係費項下支應,
撙節支出,並應由農場場長從嚴核定。
(二)推廣農特產品而提供試吃、試飲,其所需經費由樣品贈送或業務宣導費項下支應。
(三)提供折扣優惠後,不得以業務宣導費或公共關係費支應折扣變更所產生之差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6956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刪除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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