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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醫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110102787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八、屏東榮民總醫院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屏東榮民總醫院
      計畫」所定輔導期間,不適用本要點有關總院之規定,比照分院辦理
      科經營,並由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總院事宜。

  • [修正]

  • 五、科經營團隊執行規定:
      (一)科經營團隊置團隊醫師若干名,並由總院指派負責人,兼任科
         經營主任。
      (二)科經營團隊應依規劃報告書執行科經營業務,並由各該分院醫
         務企管單位定期提供該科別成立科經營之相關營運資料及管理
         分析報表,包括人事員額、門住診療服務量、醫療收入等執行
         成效及預期效益,經科經營主任審核後,各該分院醫務企管單
         位提送分院績效經營管理相關會議及總院區域經營管理相關會
         議審議。
      (三)科經營主任每季至少一次以實地訪視、遠距視訊或書面等方式
         管考科經營團隊執行情形,確實掌握團隊醫師服務狀況,並據
         以視醫療業務需要,調派團隊醫師至分院及榮家支援。
      (四)科經營團隊如需遴補團隊醫師,得就該科經營科別內之專科醫
         師,徵詢其意願辦理。
      (五)納入科經營之科別,其新進用之主治醫師,得納為科經營團隊
         醫師;總院及分院於招聘新進醫師時,應告知應試人員。
      (六)科經營之任務,不因科經營主任變更而終止。科經營之任務終
         止,應經總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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