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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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
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基
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兼任首長、副首長未滿六年免兼者,得再任同級醫療機構
同級職務,任期接續計算;任滿六年免兼者,得於免兼原
職之後二年以上,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任期重行
計算。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部副主任、護理督導長、
護理長、副護理長除外)之任期:
(1)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
,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2)前述延長任期屆滿者,於該部門檢討無符合遴用資格表(
同附表一)之現職人員,或經榮民總醫院甄審委員會審議
無適當人員可資派兼時,得再延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但二級醫事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由一級單位主管兼代。
(3)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4)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未滿六年免兼者,得再任同級
醫療機構同級職務,任期接續計算;任滿六年免兼者,得
於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上,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
任期重行計算。但屬第四目及第五目調任同級不同類型職
務者,依該二目之規定辦理。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任期中或機關
修編後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任期接續計算。
4.調任同級不同類型職務者,任期重行起算。二級單位主管調
任不同次專長領域之同級單位主管職務者,亦同。前開二級
單位主管未具備擬任同級單位次專科證書者,由需求榮民總
醫院邀集另三所榮民總醫院相關單位召開專業審認會議審議
。
5.前目所稱不同類型職務,指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
條所定專科醫師分科及各專業醫事人員法,需求特定醫事專
科(業)專長之醫事單位(以下簡稱專科性單位),與該等
醫事專科(業)專長以外之同級綜合性單位間之調任。其任
期受以下限制:
(1)現、曾任專科性單位主管調任同級綜合性單位主管,重行
起算之任期以二任計六年為限。現、曾任綜合性單位主管
調任同級專科性單位主管,重行起算之任期以一任計三年
為限,且併計原專科性單位主管之任期不得逾六年。
(2)同級且同類型內不同單位間之調任,任期應予併計並受本
目任期規定之限制。
6.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任期屆滿檢討,
應依本會與各所屬機構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循序報送榮民總
醫院或本會核定。
7.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
級區分之。
(二)考評權責:
1.各榮民總醫院首長由本會考評,榮民總醫院副首長,所屬分
院首長、副首長由榮民總醫院首長初評後送本會複評,並提
本會組成之審議小組審查其連(延)任事宜。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
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項目,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辦理。
2.各醫療機構對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表,得參酌
附表二評分標準表,自行訂定,並副知本會。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