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醫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1020074494號函修正發布稱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資金融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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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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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發揮統籌運用及
靈活調度之功能,依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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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融借資金之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借款醫院)於申請借款時,經資金貸出
之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貸出醫院)同意,應擬訂借款計畫,載明借款金額、
期間、撥款方式及還款期限,並由借款醫院填具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
),向貸出醫院申請借款,始可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資金融通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先行陳報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管理會)決議通過。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