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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至委託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之醫療機構就醫,其就醫費用補
助比照該受委託經營之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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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員(無職業榮民)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費用,由輔導會每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以下簡稱全民健康保險署)轉付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及榮
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其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項目如下:
(一)赴大陸探親超量用藥、醫師指示用藥、因醫療需要之超項衛材等費用。
(二)住榮民總醫院二人病房時,其病房費差額。
(三)經輔導會核准之健保不給付項目。
(四)專案醫療補助: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其醫療必須且不在前款補助範圍之費用,得由
輔導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補助,每人每年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
合計數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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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被保險人身分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病房差額比照無職業榮民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醫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80012703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增訂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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