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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下列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與人體等基礎及臨
床試驗研究,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一)精準醫學與遺傳基因醫學。
(二)人工智慧與智慧大數據醫療。
(三)慢性病管理與醫院管理。
(四)高齡醫學、長期照顧與精神醫學。
(五)癌症醫學。
(六)心血管代謝疾病與過敏免疫。
(七)神經肌肉骨骼與3D列印。
(八)新興感染症。
(九)細胞基因免疫治療。
(十)再生醫療研究。
(十一)其他前瞻創新研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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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四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醫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10000708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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