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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
家(以下簡稱榮家)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
須有親友之陪伴。
前項就養榮民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
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
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
就養給付之發給,不受第一項所定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之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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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初次發給:於出境日之次月一日,發給至次季末日止。
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末日前,各為每季發給。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82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6009417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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