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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000192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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