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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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與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之受服
務照顧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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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執行資源共享業務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3006989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忘我園區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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