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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養護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00019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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