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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0003745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補助對象為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
      社團,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者。
      (二)任務或活動項目符合行政院及本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
         各項政策,並增進社會公益。但不含單純推廣體育、聯誼、休
         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與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
         關者。

  • [修正]

  •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
         上合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
         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
         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
          、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
          、活動內容、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
          內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
          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
          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
      (四)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
         預期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
          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
          度一般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
          之金額,依前述計算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
         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
         辦理者,得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附表]
  • 附表一-退伍軍人社會團體辦理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表

  • 附表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 附表三-計畫活動經費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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