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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117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下列情形之人得準用榮民遺眷規定,申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一)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
       (二)領有義士證者之遺眷。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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