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一、下列情形之人得準用榮民遺眷規定,申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一)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
(二)領有義士證者之遺眷。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117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