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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由無職業之下列榮民遺眷擇一申領之: (一)亡故榮民之配偶,且未再婚者。 (二)亡故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亡故榮民之未成年之未婚子女,或未滿二十五歲且就讀國內大 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四)亡故榮民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未婚子女。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1008645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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