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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1009892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實施方式與作法︰
      一、招募對象及條件︰
        (一)榮民、榮眷及社會人士,年齡在十五歲以上。
        (二)志願運用餘暇參與服務工作,且具服務熱忱、不以獲取報
           酬為目的、身心健康、志願長期且固定協助本要點指定各
           項服務工作者。
      二、服務項目及內容︰
        (一)照顧獨居年長榮民及榮民遺眷︰
           1.各運用單位依各責任區輔導員、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員
            )平日服務訪查發覺,「特別需要照顧」單身獨居年長
            榮民及榮民遺眷人員,交由承辦人彙整名冊,提供榮欣
            志工服務大隊或榮欣志工服務隊劃分責任區,按服務項
            目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排定時間填註(早、中、晚)安排
            定時或不定時擔任服務照顧工作。
           2.有關家事協助、陪伴就醫、友善訪視、修繕服務、代辦
            服務、電話問安、儀容修整、餐食服務、環境改善、危
            機處理、防騙宣導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等工作規劃。
        (二)協助強化榮民、榮眷服務工作:
           1.本會各安養、醫療機構輔導、社工單位,應主動將服務
            需求(不得逾本要點規定之服務項目),視實際狀況,
            函請鄰近榮服處(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之榮家),協調
            榮欣志工提供服務。各榮服處(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之
            榮家)亦應主動向鄰近各安養、醫療機構輔導、社工單
            位,蒐集服務需求資訊。
           2.榮家機構服務︰
            (1)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者,對內住榮民實施關懷晤談、
             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藝服務、居室清
             掃、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服務,並責成輔導組與榮
             服處建立連絡窗口,辦理榮欣和榮家志工訓練及團體
             保險相關事宜。
            (2)未成立榮欣志工服務隊者,由榮欣志工依自行排定時
             間組隊,每週一次,每次三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
             要增減),赴鄰近之本會所屬榮家或公私立安養機構
             或軍方單身退員宿舍(含榮民宿舍),實施關懷晤談
             、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藝服務、居室
             清掃、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
           3.醫療機構服務︰由榮欣志工自行排定時間組隊,每週一
            次,每次三至五人(次數及人數視需要增減),赴鄰近
            之本會所屬或公私立醫療機構,對住院榮民、榮眷病患
            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復健
            活動、文書處理等。
           4.疾病急難救助︰將自備交通工具之榮欣志工以責任區編
            組,凡區內榮民、榮眷發生傷病、急難事件,能迅速援
            助,協助辦理各項手續,並向運用單位反映。
        (三)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
           1.運用單位得鼓勵榮欣志工參加各種天然災害救難或急救
            技能之專長訓練,並取得證照。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或榮
            欣志工服務隊依不同性質之天然災害,編組完成具有各
            種專業能力之救難小組,平日加強專長訓練及參與災害
            救助之演練。
           2.災害發生時,位於災區之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心
            ,由榮服處處長任指揮官,統一救災事權,立即動員榮
            欣志工有計畫、有組織的投入救災工作。鄰近榮服處應
            主動與災區及本會救災協調中心保持連繫,隨時提供必
            要支援。
           3.若發生全國性重大災難,各榮服處應即成立救災協調中
            心,動員榮欣志工投入救災行動,再依本會指示,遂行
            後續救災相關作為。
           4.凡地區內發生重大災害時,當地榮服處應即將處置情形
            電傳本會服務照顧處,在救災期間,每日將工作情形電
            傳本會服務照顧處,俾便掌握狀況,以利及時指導救災
            作為。
      三、組織編成:
        (一)凡符合資格條件人員,均可向當地運用單位或榮欣志工服
           務大隊、榮欣志工服務隊申請加入「榮欣志工」,報名時
           ,請填寫報名表(如附件四,正本存榮服處、榮家,影本
           分送本會、大隊、志工隊)、個人陳述資料表(如附件五
           ,正本存榮服處、榮家,影本送大隊)、參與服務時段調
           查表(如附件六,正本存志工隊,影本送大隊),用黑、
           藍色筆以正楷填寫。
        (二)每滿二十人以上,運用單位即可輔導組成榮欣志工服務隊
           ,組隊時,請填製組隊申請表(如附件七,正本存榮服處
           、榮家,影本分送本會、榮欣志工服務大隊),並檢附榮
           欣志工服務隊隊員名冊(如附件八,正本存榮服處、榮家
           ,影本分送本會、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隊名及編隊序號
           由各運用單位自行律定(建議採用「○○縣【市】○○榮
           欣志工服務隊」或「○○縣【市】第○榮欣志工服務隊」
           )。志工報名表、組隊申請表、隊員名冊影本,每月五日
           前彙送本會服務照顧處。
        (三)地區有四個以上榮欣志工服務隊成立後,運用單位得輔導
           籌組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除於榮服處設榮欣志工服務大隊
           辦公室外,研訂組織章程、年度工作計畫,選舉正、副大
           隊長,聘定各級幹部,籌備工作完成,提出組榮欣志工服
           務大隊之申請,申請組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時,請填組榮欣
           志工服務大隊組隊申請表(如附件九,正本存榮服處,影
           本送本會),並檢附榮欣志工服務大隊委員、幹部、顧問
           名冊(如附件十,正本存榮服處,影本送本會),運用單
           位於受理後,即完成審查工作,於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預定
           成立日前二十日,將各項資料表冊併同審查合格佐證資料
           彙送本會服務照顧處複審通過後,准予登記立案。
      四、證件核發:
        (一)志工服務證:由本會統一製作「榮欣志工服務證」(如附
           件十一)。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由運用單位編號
           造冊核發。
        (二)服務紀錄:由本會印製「志願服務紀錄冊」(如附件十二
           ),用以記錄榮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之時間,考核其服務
           績效,憑作獎勵表揚之依據。
        (三)前兩目管理規定依本會「榮欣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使
           用須知」辦理(如附件十三),由運用單位併同志工服務
           證核發。
        (四)頒授隊旗︰由本會統一製發「榮欣志工服務大隊隊旗」(
           如附件十四),榮欣志工服務大隊成立時,由本會派處長
           以上長官出席成立大會,並代表主任委員授旗。各運用單
           位可參照本會製發旗幟之型制,自行製發「榮欣志工服務
           隊隊旗」。榮欣志工服務隊成立時,由運用單位首長代表
           本會授旗。
        (五)服務背心: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製發「榮欣志工背心」(如
           附件十五),顏色不拘,正面左胸上方印「榮欣會徽」,
           下印「志工」二字,右胸印「○○市(縣)」,背面上方
           由左至右印字,上排印「○○市(縣)」,下排印「榮欣
           志工隊」。由榮欣志工於進行服務工作時穿著。
        (六)幹部聘書:榮欣志工團隊各級幹部(含顧問)聘書由本會
           統一印製(如附件十六),由運用單位首長代表本會頒贈
           。幹部任期為二年,經選舉產生之幹部連選得連任一次,
           聘任幹部得連續受聘。
        (七)服務績效認證︰各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由內政部訂頒之「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辦理。認證應審慎、嚴謹,不可
           為不實、不當之簽證,如違反規定,除追究責任,懲處相
           關人員外,並註銷簽證。
        (八)榮欣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應由
           運用單位彙整後,依衛生福利部訂頒之「申請志願服務榮
           譽卡作業指引」,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應為榮欣志工辦理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投保金額視
           年度預算經費定之,並由本會辦理招標事宜。
        (二)榮欣志工參與服務工作得補助交通、誤餐費。交通費以一
           小時為一基準,每次服務滿一小時以上者始予補助,不足
           一小時及往返行程均不計,每滿一小時發給交通補助費新
           臺幣三十元。誤餐費以三小時為一時段,每次服務滿三小
           時以上始予補助,不足三小時及往返行程均不計,每滿一
           時段發給誤餐補助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榮欣志工從事服務工作補助交通、誤餐費,每月彙計一次
           ,限於當月月底前(遇假日順延)以匯撥入個人帳戶為主
           ,發放名冊格式(如附件十七)。本會員工(含社區志願
           服務組長、服務員、委外及聘、僱用人員)加入志工服務
           行列,不得報支本項費用。
        (四)各運用單位請於每月五日前將「榮欣計畫」執行成效統計
           表(如附件十八),電傳本會服務照顧處。
        (五)各隊每月應依榮欣志工之服務紀錄編製服務紀錄表(如附
           件十九)及明細表(如附件二十),於次月五日前送達榮
           欣志工服務大隊,彙整後,編製服務紀錄總表(如附件二
           十一),於十五日前送達運用單位。
        (六)本會得視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等無償撥交各
           運用單位,供榮欣志工服務隊使用。
        (七)各運用單位應於辦公處所中,規劃足供應用之空間,提供
           榮欣志工服務隊辦公之用,並裝設專屬通訊設備及配置相
           當桌椅櫥櫃等辦公器材與用品。
        (八)獎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
           理。
           1.各項報會資料(依本會總收文日期)、報表(依電傳資
            料表頭顯示時間),連續三個月最優前三名者,承辦人
            得記嘉獎一次,年度內連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
            得記嘉獎一次,連續三個月逾期(未逾每月十日)或未
            報(逾每月十日後)者,承辦人記申誡一次,年度內連
            續兩次,首長及各級督導長官記申誡一次。
           2.本會不定期派員至各運用單位輔導訪問,執行成效併年
            終績效評比,經評定最優前三名,運用單位首長、各級
            督導長官及承辦人檢討公開獎勵。執行不力者,運用單
            位首長、各級督導長官及承辦人檢討議處。對有特殊重
            大績效或特別執行不力(有重大缺失)者,另簽請加重
            獎懲。
           3.年度內執行專案工作或主動參與天然災害救難活動,著
            有成效者,由本會服務照顧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4.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構於年度內支援、協助本計畫執行
            ,著有成效者,由本會服務照顧處視成效簽請議獎。
        (九)各運用單位應慎選「榮欣計畫」承辦人員,經本會派員輔
           導評鑑,如有不適任者,應於十日內遴派適任者接替。
        (十)表揚活動:本會及各運用單位定期考核榮欣志工個人及團
           隊之服務績效,對績優個人或團隊,各運用單位每年辦理
           表揚一次。配合國際志工日,每年由本會擴大表揚績優「
           榮欣志工」個人及團隊。另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條件者,各運用單位依通知,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陳報本會審查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 [附表]
  • 附件四-志工隊報名表

  • 附件五-個人陳述資料表

  • 附件六-服務時段調查表

  • 附件七-榮欣志工服務隊組隊申請表

  • 附件八-志工隊隊員名冊

  • 附件九-榮欣志工服務大隊組隊申請表

  • 附件十-志工大隊幹部名冊

  • 附件十一-榮欣志工服務證

  • 附件十二-榮欣志願服務紀錄冊

  • 附件十三-服務證及服務紀錄證使用須知

  • 附件十四-榮欣志工大隊隊旗

  • 附件十五-志工背心圖樣

  • 附件十六-榮欣志工大隊聘書

  • 附件十七-交通費及誤餐費發放名冊

  • 附件十八-榮欣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

  • 附件十九-榮欣志工服務隊服務記錄表

  • 附件二十-榮欣志工服務隊服務記錄明細表

  • 附件二十一-榮欣志工服務隊服務記錄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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