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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060056906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榮民進(退)住榮家作法:
     (一)進住:依本會全部及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對象及條件,分別選擇符合條件及最適合
        地點,並尊重榮民意願,向該榮家輔導組聯繫進住事宜,協助完成體檢,準備所需
        文件(體檢表、平時訪視紀錄等),並於同意進住後,由榮服處派員於進住時協助
        繳交證件、財物、健康狀況、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與該榮家完成交接,並填寫榮
        民進(退)住榮家、各級榮院交接表(以下簡稱交接表,其格式如附件)。交接表
        格一份由榮服處人員攜回,陳核後存檔備查。
     (二)退住:進住榮家之榮民退住返回居住地,榮家應函知轄管榮服處,並於一週內依退
        住時之榮民狀況填具交接表,核對退住時交接之證件、財物、健康狀況及特殊記載
        等;榮民返回居住地後之狀況,榮服處應派員訪視瞭解。
     (三)緊急安置:遇重大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及其他特殊緊急事件,榮
        民有緊急安置需求時,得由榮服處向就近之榮家輔導組申請緊急安置,並填具交接
        表。如遇有國外或大陸地區返臺外住榮民,其無戶籍、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或遺
        失國民身分證、榮譽國民證者,得先行緊急安置榮家後,並由榮服處協助辦理恢復
        戶籍及重新辦理證件事宜。榮眷或遺眷有緊急安置需求時,準用之。

  • [附表]
  • 附件-榮民進(退)住榮家、各級榮院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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