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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1006478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七、初次申請就養案件,經審查合於就養條件者,以核准函發文日期之
       次月一日為核定生效日。
       重新申請就養案件,經審查合於就養條件者,以申請日期之次月一
       日為核定生效日。但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權益期間在三
       十日以內,且於停止就養處分送達後六十日內重新申請者,以停止
       權益原因消滅日之次月一日為核定生效日。
       核定就養之榮民,於核定就養生效日前亡故,縱於生效日前已向指
       定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因就養仍未生效,不得發給就養給付及喪
       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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