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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86年1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2010344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四點附件五至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具體作法:
      (一)審核及製發榮民證:
         1.各榮服處受理榮民證申請時,應詳為審查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並自行影印,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戳記及承辦人職
          章後併案存查,正本當即退回申請人。如有不符或缺件,其
          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
          予駁回。
         2.各榮服處應建立申請榮民證登記管制簿(格式如附件五),
          以便查考。
         3.各榮服處受理申請,應詳實登鍵申請作業系統,並定期彙整
          資料提供委外廠商印製新式榮民證,印製完成寄回各榮服處
          發放。
         4.製妥之榮民證,得由申請人親自領取,或以掛號郵件寄交申
          請人。
      (二)初次申請榮民證:
         1.榮民至榮服處申辦榮民證,需檢附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及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
          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
          處現場拍攝)。
         2.榮服處受理申請後,運用資訊系統列印榮民證申請表(格式
          如附件六),交由申請人校對基本資料無誤,請申請人於申
          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後繳回。
         3.榮民申辦時,得一併選擇簽定儲值卡記名申請表暨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與利用告知事項(格式如附件七),上傳申請作業
          系統辦理記名,保障記名式儲值卡掛失及退費權益。
         4.申請案件經查本會資訊系統載有「停權」註記者,應詢申請
          人實際情形,如停權原因已消滅,應請申請人備齊佐證文件
          ,併申請案報會核辦。
         5.本會資訊系統無登鍵資料者,需另檢附國民身分證、退伍令
          正本、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
          片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由榮
          服處先行受理,再報會核辦。
      (三)申請換(補)發榮民證:
         1.本會登鍵系統已登鍵資料者,其榮民證遺失、損毀申請換(
          補)發,應同時校正(或補行登鍵)榮民最新之戶籍、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2.榮民證遺失、損毀申請換(補)發,須檢附具結書(格式如
          附件八)、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與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
          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向榮服
          處申請。
         3.首次申辦新式榮民證者免費,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補(換
          )發者,酌收工本費。
      (四)申請更正榮民證資料:申請更正榮民證內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資料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最近三個
         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體
         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如本會榮民資料檔已修正
         者,由各榮服處辦理換證作業;尚未修正者,將其資料影印報
         會核辦。
      (五)榮民證註(繳)銷:
         1.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者,本會即配合註銷
          榮民證。
         2.退伍後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舊式榮民證,請所隸軍種司令部
          協助收繳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函),函請
          當事人向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新式榮民證者,由本會
          逕於榮民資料檔註記併予註銷。
         3.外職停役人員,於停役原因消失回役時,請所隸軍種司令部
          協助收繳舊式榮民證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
          函),函請當事人向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新式榮民證
          者,由本會逕於榮民資料檔註記併予註銷。
         4.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喪失權
          益情形者,其舊式榮民證由榮服處收繳註銷;新式榮民證者
          ,由本會逕於榮民資料檔註記停權併予註銷。至因案暫時停
          止權益者,僅註記停權事由及時間。
         5.單身榮民亡故,由處理善後之遺產管理機構,併其遺物資料
          存卷歸檔;至有眷榮民亡故時,其榮民證不需繳回。
      申請榮民證亦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查詢」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 [附表]
  • 附件五-(全銜)申請榮譽國民證登記管制簿

  • 附件六-國軍退除役人員榮民證申請表

  • 附件七-儲值卡記名申請表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告知事項

  • 附件八-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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