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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12005291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認養金得由認養人視本身經濟能力及意願捐助,選擇按次、按月、按
      季或按年,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捐助認養金,並由服務機構收受及辦理
      收據開立等相關事宜。

  • [修正]

  • 五、認養人應填寫榮民遺孤捐助意願表(格式如附件一)除有特殊認養意
      願者尊重其意願外,其認養對象統由服務機構協調安排為原則;認養
      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可繼續認養。

  • [附表]
  • 附件一-榮民遺孤捐助意願表

  • [修正]

  • 八、服務機構應辦理榮民遺孤認養需求調查,並依下列原則擬具榮民遺孤
      捐助款運用計畫(捐款處理流程如附件二):
      (一)榮民遺孤原屬地方政府社會救助對象者(如低收入戶等),各
         服務機構應以書面告知接受捐助將使年度收入增加,使其自行
         判斷是否影響社會救助權益,並決定接受捐助與否。
      (二)被認養人每月認養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如被認養人家境
         貧困,應協助連結各項急難救助及社福資源予以救助。
      (三)認養榮民遺孤應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如其已獲政府安置或其
         他公費補助,應俟其他清寒榮民遺孤認養完畢後,再行納入認
         養。
      (四)若已連結各項資源,惟仍尚有待認養遺孤者,應主動協調其他
         服務機構調整支援認養金,辦理認養作業。
      (五)每年二月、九月重新檢視遺孤就學狀況及認養需求。

  • [附表]
  • 附件二-認養榮民遺孤捐款處理流程

  • [修正]

  • 十、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每年辦理「遺孤與認養人相見歡」活動,並視認養人
         及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之意願及尊嚴邀請參加。
      (二)服務機構應鼓勵就讀於高中以上之被認養人參加本會榮欣志工
         服務,或加入服務機構暑期至榮譽國民之家提供社會服務活動
         ,培養感恩回饋精神。
      (三)凡推動認養成效優良之個人及認養人,服務機構得優先推薦參
         加模範榮民、優秀榮民子女、員工楷模或好人好事代表選拔,
         並利用媒體表揚,加強宣導推動認養。
      (四)服務機構對於榮民遺孤捐助款之收支情形,應於兼顧個人資料
         保護之前提下,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於官網公告捐助款收支明
         細、運用情形及成果報告等資訊,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
         本會備查。
      (五)服務機構不得挪移機構之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等收
         入款項墊用於認養作業,且受領捐助款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
         ,應建立內控查核機制,本會並於年度內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
         核之。

  • [修正]

  • 十一、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得準用本要
       點,由具有認養意願之團體或個人認養之。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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