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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任堂長之輔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及護理人員遴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最近二年內考績至少一年考列甲等。
(二)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2.高等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
3.普通考試(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顧服務員
訓練結業證明書者。
4.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87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70022506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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