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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07000519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目的:為精確掌握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以下簡稱居住大陸榮民)員額
      ,訂定本要點,以供各榮家依循辦理,期能落實每季之手指紋驗證及就養給付匯發工作
      。

  • [修正]
  • 四、實施時間:每年一月份、四月份、七月份及十月份各實施手指紋驗證乙次。

  • [修正]
  • 五、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圖示如附件一)
     (一)寄發作業:
        1.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十一月一日起,
         辦理寄發長期居住大陸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業,並將十指紋驗證紙,編列流水序
         號及加蓋印有單位全銜之章戳後,連同慰問信函,分寄居住大陸榮民,請其按捺
         指紋後寄回榮家,上述作業,應分於每年二月十五、五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
         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
        2.居住大陸榮民寄回之指紋資料,各榮家應依照指紋鑑定分析表格式(如附件二)
         影印放大,標示特徵點,以作為驗證分析比對之依據。
     (二)驗證作業:
        1.初驗作業:
         (1)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負責初驗作業,依據榮民原捺印之指紋檔案卡及寄回之驗
          證紙製作指紋鑑定分析表,經由目視及標線方式分析、比對,十指中有一至二
          指特徵點,達到指紋鑑定標準者(十二點特徵相符),即可確認榮民指紋驗證
          符合,匯發每季之就養給付。
         (2)榮民指紋經分析比對,十指標示之特徵點經查驗均不符合者,榮家即重行寄發
          驗證紙實施複驗。並暫停發給就養給付。
        2.複驗作業:
         (1)各榮家經初驗二次比對均未達指紋鑑定標準者,將指紋資料製作指紋鑑定分析
          表併同二次比對指模驗證紙報會,由本會複檢後送法務部調查局複驗。
         (2)經調查局複驗,仍無法辨識者,即行停止就養,並請其親自回台驗證或列為年
          度派員赴大陸訪查對象。
        3.榮家完成榮民指紋初驗符合,並已匯發給付之部分,仍由本會隨機抽取百分之十
         榮民指紋驗證資料,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複驗,凡經複驗不合者,即追究責任
         。
        4.前項經調查局複驗不合者,通知所屬榮家即行停止就養,並按規定追繳已發每季
         之就養給付。
     (三)指紋檔管理作業:
        1.檔案建立:
         (1)申請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榮民,應建立指紋檔案卡三份,除留存一份於榮家外,
          其餘二份於十日內備文報會,由本會統一保管及另建電腦指紋檔案儲備(用)
          。
         (2)留存於榮家之榮民指紋檔案,除妥為保存外,應運用掃瞄機具,建立電腦指紋
          檔案,作為爾後電腦指紋比對使用。
         (3)內、外住就養榮民已自願建立之指紋檔案卡(一式二份),均由各安置榮家,
          運用掃瞄機鍵入電腦檔案外,並應妥善個案分袋裝置儲存備用。
        2.檔案歸檔:
         (1)已核准回鄉居住榮民之二份檔案卡,由本會分類移存歸檔。留存榮家之檔案卡
          ,由各榮家個案分卷妥善歸檔儲存。
         (2)居住大陸榮民每季寄回之指紋驗證資料、指紋鑑定分析表由各榮家依年度、時
          間建立指紋驗證檔案列管,俾利日後複驗及查證。

  • [附表]
  • 附件一-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驗證作業流程

  • 附件二-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榮民指紋鑑定分析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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