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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113000278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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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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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且無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喪失或停止退除役
官兵權益之情形者,製發權益卡(樣式如附件)。 - [附表]
- [修正]
-
五、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一)符合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者,應將權益卡字號、查證年資、
輔導期限等資料,於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證者
,應依軍方權責單位資料,撤銷權益卡,並於本會資訊系統註
記。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再入營服役者,本會查證屬實後,於本會資
訊系統註記。
(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應喪失或停止退
除役官兵權益之情形,由本會停止或恢復其權益,並於資訊系
統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