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青年輔導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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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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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
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
得重複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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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