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青年輔導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
      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
      得重複計算。

  • [修正]

  •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 [附表]
  • 附件-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