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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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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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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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查核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活
動執行成效。
2.申請補助案件如有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參與比率。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活動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
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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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不得偏離原計畫內容;違反者除以
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
助申請案件。
(二)同一活動企劃案,已獲教育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得
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
實,取消其補助資格,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
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三)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
假情事,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得再依本
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活動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
參考。
(六)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個人資料事項或公
益勸募行為,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公益
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
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 14條第2項前段之情
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
署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
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八)受補助單位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於活動期間不得為任何與
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且會場布置亦不可懸掛及放置
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看板、旗幟、布條等宣傳品,如經
檢舉並查證屬實,本署有權取消補助資格,並追回相關費用
。
(九)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
,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
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三年內不得再
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