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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青年輔導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學字第111231583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督導及查核:
      (一)對於補助案件,本署得視需要進行不定期查核,隨時了解補助
         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補助者,如有變更
         原計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本署,並徵得
         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
         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五)同一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
         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六)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
         助申請案件。
      (七)獲補助單位若有執行不力、查有未確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
         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形
         ,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八)獲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獎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及相關推廣活動。
      (十)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
         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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