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青年輔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綜字第107005928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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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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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以書面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人員應將陳情案件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組、室處理。陳情事項
如為跨組室業務或非屬本署主管業務者,分由綜合企劃科處理。
(二)署長及副署長指示各組、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組、室自行受理之陳情案件,由組、室收文人員以陳情類別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
,分由承辦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