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青年輔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綜字第107005928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人民以書面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人員應將陳情案件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組、室處理。陳情事項
        如為跨組室業務或非屬本署主管業務者,分由綜合企劃科處理。
     (二)署長及副署長指示各組、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組、室自行受理之陳情案件,由組、室收文人員以陳情類別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
        ,分由承辦人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