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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
用。
(二)執行計畫結案時如有賸餘款,一律繳回本署。
(三)地方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提案計畫應由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近五年內有無
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類似補助之情事,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
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者,如查核重複申請屬
實,除撤銷該項核定補助,追繳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
請補助二年。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依相關申請作
業須知公告內容辦理。
(六)受獎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
,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
撤銷其補助內容或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
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青年輔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輔字第1122104070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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