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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故宮博物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11100132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
    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
    ;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 [修正]
  • 第三條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
    ,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
         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
         活動。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
    ,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 [附表]
  • 附表-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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