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故宮博物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11100132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
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
;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 [修正]
-
第三條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
,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
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
活動。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
,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