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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故宮博物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109001313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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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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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 、至善園、學人會館及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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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 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舉辦本院特展之教育推廣活動,依照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得免費或優惠使 用本院場地設施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