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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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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
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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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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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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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室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組織
中華民國24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中央銀行台央秘字第100003424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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