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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組織
中華民國62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12003795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
    造、銷燬、回籠硬幣處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
    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 [修正]
  • 第八條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列採購事項:
      (一)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二)其他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之採購,但不包括土木工程之採
         購。
    二、關於原物料之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仍適流通幣解繳事項。
    五、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 [修正]
  • 第十七條

    成幣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祖模設計、雕刻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花模具製造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流通硬幣、各種平鑄級產品(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
      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之專案分類或人工整理事項。
    五、關於印信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成幣業務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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