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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
造、銷燬、回籠硬幣處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
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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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列採購事項:
(一)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二)其他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之採購,但不包括土木工程之採
購。
二、關於原物料之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仍適流通幣解繳事項。
五、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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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成幣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祖模設計、雕刻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花模具製造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流通硬幣、各種平鑄級產品(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
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之專案分類或人工整理事項。
五、關於印信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成幣業務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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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組織
中華民國62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12003795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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