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1418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管會
    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
    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貸放金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