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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3001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得為之其他投資,其項
    目如下:
    一、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新臺幣或外幣計價之無擔保公司債,且該發行公
      司之信用評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A+等級
      以上;或其他國際知名信用評等公司相當等級以上。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且投資時該基金前三年配息,換算平均每年殖利率
      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投資項目之額度限制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之無擔保公司債:單一發行公司不得超過投資時財團法人
      可運用資金百分之十,且投資總額不得逾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二、前項第二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總額不得逾財團法人可運用資金
      百分之五。
    前項所稱可運用資金,係指銀行存款、債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總額

  • [修正]
  • 第六條

    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
    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行備查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之過程
      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之不
      誠信行為,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等行為。
    二、財團法人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其他違反誠信、不法行為,明定
      其具體範圍。
    三、財團法人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制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不誠
      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四、財團法人應就第一款之不誠信行為或不法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
      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處理程序,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
      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
      施。
    五、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財團
      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
      形等資訊。

  • [修正]
  • 第七條

    第五條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行備查之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如附件一
    )及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如附件二)辦理。
    前項之財團法人於年度中以追加、補辦預算等名義,提請董事會通過之工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準用本法第二十五條及前項規定。

  • [附表]
  • 附件一-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

  • 附件二-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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