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8000886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民國98年1月23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貸款條件)承貸銀行辦理本融資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對象: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其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者。受災戶得由因
        地震而毀損之自有住宅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中一人申貸。
     (二)受理期間: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期間屆滿後,第二點
        所定專款尚有餘額時,得在該餘額範圍內繼續受理。但不得逾九十五年二月四日。
     (三)貸款額度、利率:
        1.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免息,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固定年率三%;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固定年率三%。
        2.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二年三
        月一日起,修繕貸款自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固定年率均由三%調降為二%。俟郵
        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五‧三五%時,自行調整為三%。
        3.前目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及修繕貸
        款,受災戶負擔固定利率二%部分,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於郵政儲金一年
        期機動利率低於二%時,改按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連動調整。
     (四)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本金及貸款期間全部利息自第四
        年起平均攤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