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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條件)承貸銀行辦理本融資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對象: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其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者。受災戶得由因
地震而毀損之自有住宅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中一人申貸。
(二)受理期間: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期間屆滿後,第二點
所定專款尚有餘額時,得在該餘額範圍內繼續受理。但不得逾九十五年二月四日。
(三)貸款額度、利率:
1.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免息,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固定年率三%;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固定年率三%。
2.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二年三
月一日起,修繕貸款自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固定年率均由三%調降為二%。俟郵
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五‧三五%時,自行調整為三%。
3.前目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及修繕貸
款,受災戶負擔固定利率二%部分,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於郵政儲金一年
期機動利率低於二%時,改按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連動調整。
(四)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本金及貸款期間全部利息自第四
年起平均攤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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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8000886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民國98年1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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