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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中央銀行業務局臺央業字第099005408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二點(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臺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第3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名詞定義
      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託收票據:係指金融業者所收客戶存入未參加票據交換或票據交換採人工作業地區
        (花蓮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之金融業者付款之票據。
     (二)委託機構:係指參加本所總所或各分所票據交換且與本所簽訂「台灣票據交換所代
        收金融業者託收票據約定書」(草案如附件)委託本所代收託收票據款項之金融業
        者。
     (三)付款機構:係指託收票據之付款金融業者。
     (四)撤回票據(以下簡稱撤票):係指委託機構申請將其送交本所代收之託收票據,予
        以撤回之謂。
     (五)票據提示付款日(以下簡稱 T日):係指付款機構依據本所寄達之票據及明細表辦
        理付款之日。
     (六) ACH代付票款:係指本所替付款機構以媒體交換( ACH)代付方式,將應付票款撥
        付委託機構。

  • [附表]
  • 附件-台灣票據交換所代收金融業者託收票據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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