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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40036354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1款第1目、第六點第1款第1目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付款行代號即開戶行代號,應為九位數字,前二位為交換所代號,後七位為金融機構代
      號。
      交換所代號:總所 01(含金門、馬祖地區)台中市 03台南市 04 高雄市 05桃園市 07
      新竹市 08苗栗縣 09南投縣 11雲林縣 13嘉義市14屏東縣 17宜蘭縣 18花蓮縣 19台東
      縣 20澎湖縣 21 ,例:台灣銀行營業部 010040037。
      金融業者應在票據正面付款行處加印付款行代號(參見附件支票範例)。

  • [附表]
  • 附件-支票範例

  • [修正]
  • 五、戶號,應為十位英數字:
     (一)新臺幣支票存款戶:
        1.個人戶: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戶號。在臺無戶籍
         人民,以內政部移民署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戶號。
        2.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戶:以其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前加兩位零提供;無商
         業統一編號之行號、團體、機關等以稅捐稽徵機關扣繳所得稅賦編之扣繳單位統
         一編號前加兩位零為戶號提供。例:公司統一編號為23536639其戶號為00235366
         39。
     (二)OBU外幣支票存款戶: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賦編之「虛擬統編」提供。

  • [修正]
  • 六、戶名:
     (一)新臺幣支票存款戶:檔案長度應有四十個中文字欄位(即八十位英數字欄位)
        1.個人戶: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以其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填寫;在臺無戶籍
         人民則應以中華民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上所載姓名填寫。
        2.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戶:以證照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上全名提供。
     (二)OBU 外幣支票存款戶:檔案長度應有一百二十位英數字欄位(即六十個中文字欄位
        ),以證照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上全名(大寫全形字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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