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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中央銀行/業務
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50050994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五點、第八點;並自96年4月2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大額票據信用資料之定義)
    二、本須知所稱大額票據信用資料係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
      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及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
      由之退票及相關資訊。

  • [修正]
  •   (查覆資料之用途)
    三、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之查覆內容,僅供金融業者內部參考,不得作為票據信用證明或
      開戶徵信文件,亦不得為竄改、複製、發布或其他不當使用。

  • [修正]
  •   (查詢類別)
    四、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依查覆內容分下列二類:
     (一)甲類查詢,查覆內容包括:
        1.大額退票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發生之大額退票之總張數、總金額及其明細資
         料。
        2.拒絕往來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最後一次拒絕往來日期。
        3.被查詢次數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次數。
        4.開立支票存款戶明細資訊
         (1)被查詢人為個人戶時,提供本人暨以其為負責人之公司在各金融業者開立支票
          存款戶之開戶日期、帳號及結清日期。
         (2)被查詢人為公司戶時,提供該公司暨其負責人個人及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公司
          在各金融業者開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帳號及結清日期。
     (二)乙類查詢,查覆內容包括:
        1.有無大額退票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有大額退票者,提供最近三筆退票明細。
        2.被查詢次數資訊被查詢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次數。
      前項退票資訊之查覆內容,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滿六個月者之資訊,不予提供
      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 [修正]
  •   (查詢方式)
    五、金融業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一)連線查詢金融業者以專線或撥接線路,連線至本所「MQ票信資訊查詢系統」,辦
        理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二)網際網路查詢金融業者需先向本所申請,核准後再以網際網路連結本所網站,( h
        ttps:\www.twnch.org.tw)辦理查詢。
     (三)電子媒體批次查詢金融業者應將被查詢者之戶號、戶名暨其中之公司或其他法人戶
        之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磁片錄製電子資料(檔案規格如附件一),連同「電
        子媒體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二),送交本所,本所再將查
        詢結果列印「大額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查覆單」(如附件三)或以磁片錄製成電子資
        料送交查詢之金融業者。

  • [修正]
  •   (訂定及修訂程序)
    八、本須知經洽商本所總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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